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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6号令),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8年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意见》(鄂办发[2008]6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在全省开展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6号令)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合力推进、强化监管、全面规范的原则,重点检查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和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招投标长效管理机制,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是省政府第306号令实施以来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是否已实施招标,已实施招标的项目是否进场招标,进场招标的项目在招标程序、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上是否合法合规;各市、州、县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交易平台是否按要求建立,招投标交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专家评委库是否建立,专家抽取程序是否规范。
专项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招标人(业主)、有形市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
三、组织领导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在省源头治腐领导小组和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县分别负责本行业和本地的检查和自查。
四、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专项执法检查从6月初开始,至8月底基本结束,为时三个月。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情况反馈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6月份)以自查为主,由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县组织专班对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内,属招标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自查。涉及行业和属地交叉管理的招投标项目,按照“行业为主、属地配合”的方式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7月份)组织抽查。一是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部门组织专班,对省交通、水利、城建、教育等行业的招投标项目进行重点抽查;二是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市、州、县自查情况,选择重点市、州、县进行抽查;三是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接到的重大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阶段(8月份)进行总结。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县针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查检查情况撰写报告,于8月底以前报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抽查和上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专题报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五、工作要求
(一)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综合招投标监管、发改、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领导、落实专班、落实责任、落实措施。
(二)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不留死角;对招投标市场和社会反映较多的重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检查报告要全面真实,数据准确,报表清晰,不得隐瞒、漏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地检查报告应报经同级政府审定。
(五)检查专班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高度政治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检查水平,确保检查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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